来信时间: | 2016-11-26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司法考试问题 |
信件内容: | 厅长你好: 关于司法考试资格限定规定,有过故意犯罪的人,不能参加司法考试。这个是否有点过于苛刻,难过犯过错误的人就永远不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吗? |
办理时间: | 2016-11-28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考生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按照往年报名时间,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应在6月开始,请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进行司法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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