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6-12-28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政府部门如何设立公职律师工作部门?烦请告知 |
信件内容: | 根据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司发通〔2002〕80号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烦请告知政府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工作部门的条件?公职律师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条件? |
办理时间: | 2016-12-28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由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任职条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需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职律师工作部门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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