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7-02-15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关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未履行执行结果的情况说明 |
信件内容: | 厅长你好: 本人张明、年龄35岁、电话15129179098,2002年有一起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案件,在缴纳执行费用后被无辜指派到岐山县法院执行,事后曾多次联系岐山法院,均无果。联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岐山法院都相互推脱,至今也无人联系本人。现将此情况反应至此,望贵厅长能关注此事。 |
办理时间: | 2017-02-15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厅业务范围,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函寄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南五路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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