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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选登

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7-02-15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关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未履行执行结果的情况说明
信件内容: 厅长你好: 本人张明、年龄35岁、电话15129179098,2002年有一起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案件,在缴纳执行费用后被无辜指派到岐山县法院执行,事后曾多次联系岐山法院,均无果。联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岐山法院都相互推脱,至今也无人联系本人。现将此情况反应至此,望贵厅长能关注此事。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7-02-15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厅业务范围,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函寄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南五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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