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7-04-22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劳动仲裁裁定长期未执行,法律尊严何在?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申诉人:张应福,男,汉族,现年57岁,住陕西省汉中市公路管理局职工单身楼。原系汉中市公路管理局职工。身份证号码:612301195902010218.电话:13209256276。 2000年6月汉中市公路管理局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下,一纸通知就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据此,申诉人依法提起劳动仲裁。2000年12月25日,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0)汉市劳仲案字第26号《裁定书》”。汉中市公路局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区、市两级法院判决,并没有撤销汉中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00)汉市劳仲案字第26号《裁定书》。根据《劳动法》第82条、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本案劳动仲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汉中市公路管理局(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汉中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定。那么,具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定,管辖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是什么法律规定??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回复。明显本案管辖法院存在着不作为,有法不依和渎职的情形。 |
办理时间: | 2017-04-25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厅职责管辖范围,案件审理判决属于人民法院职责业务,我厅无权干预,建议您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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