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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7-09-06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富平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信件内容: 王转18729838346 法制中国 2014年10月10日发生在富平县交通肇事案件: 1、交警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双方车主负全责 2、我方(张**,男,16岁,身份证号**********)为一方肇事车辆的乘坐人,无肇事责任 3、张大虎因颅骨损伤并进行修补,已进行伤残鉴定,县法院指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2月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上诉人张**、吴建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依法给的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92号的民事裁定书 5.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底第二次宣判结束,在宣告判决书3个月后,被告拒绝赔偿, 6.被告吴建文依然有有7辆工程车在工程上施工 7.法院拒绝原告提交强制执行书。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7-09-07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您好,您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我厅业务受理范围,建议您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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