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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8-03-09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关于法医类鉴定机构能否鉴定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
信件内容: 贵单位尽管已于2月5日邮件答复,但邮件所述依据为教科书学术理解,和法律规定还是区别较大。课本仅仅表述“确残疾人辅助用具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并非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赔偿的鉴定。况且全国人大及司法部对此问题有规定,请司法厅予以明确为盼! 全国人大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部的文件名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类)(20150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山东司法厅依据请示司法部鉴定司下发的通知: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不包括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通知(鲁司[2013]37号); 国家标准规定的依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标准(GB/T24432-2009)对从事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机构及其资质、人员组成、鉴定程序等另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规定均不包括“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综合以上依据,请求司法厅能够将我的咨询问题予以明确,以便在服务过程中做到规范于法有据!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8-03-15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请示司法部,待司法部明确答复后,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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