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8-06-28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公证机构改革小建议 |
信件内容: | 能否赋予各级公证机构,直接选聘具有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任职公证工作的权力,以补充各地公证人员不足问题。 小小建议,还望采纳 谢谢 |
办理时间: | 2018-07-11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公证工作的关心支持。您关于公证机构选聘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任职公证员的建议,符合《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公证员任职条件的要求。2017年7月13日,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 各市、县区司法局可协调所在地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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