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8-08-03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尊敬的领导,您好! |
信件内容: | 咨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关于执法主体的界定具体是什么?是否需要转任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国家承认的法律类本科和法学学位)为人民警察身份? |
办理时间: | 2018-08-13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人民警察身份,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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