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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8-08-17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汉唐公证处公证虚假公证
信件内容: 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在公证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与陕西万升矿业设备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对抵押担保公司榆林中融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未经核对即出具公证书,程序严重违法,有违公证宗旨,与公证理念背道而驰,严重伤害担保公司利益,请予纠正!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8-09-19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对于您的投诉,我处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调查,现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受理有关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按照程序同债权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本人完成面签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了(2016)陕证经字第011974号公证书。2018年6月15日,您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了“不予撤销(2016)陕证经字第011974号公证书及(2018)陕证执字第029号执行证书”的决定,向您作出了书面答复。答复中指明了对公证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对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建议您向陕西省公证协会投诉。如果对公证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异议,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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