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互动交流
 -
 
来信选登

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8-08-17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信件内容: 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8-08-29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范围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不属于监察对象。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陕西司法手机版

立法民之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1、2号楼

邮编:710043        投稿邮箱:sxsfnews@163.com

联系电话:政务公开电话 029-87293860      网站运维电话 029-87293279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