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8-08-23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个人所的设立 |
信件内容: | 咨询某市律管处关于设立个人所的相关事宜,得到答复是:“省厅曾口头下发过通知,不再批准设立个人所。具体情况请与省厅联系”。请问上述答复是否属于,是否有书面文件? |
办理时间: | 2018-09-05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对您咨询的个人所申办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省司法厅对个人所的申办进行积极引导,对法律资源较为匮乏的县(区)可以在不影响区域平衡的情况下,适度许可个人所,对法律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区)倡导设立合伙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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