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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18-09-06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理解
信件内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请问该规定中是否包含律师以家属身份代理涉及律师家属的案件,换而言之,就是想咨询一下律师能否以家属名义代理自己家属的案件,该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回复内容

办理时间: 2018-09-13
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情况: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理解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以家属身份代理涉及律师家属的情形,但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该《行为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你也可以咨询省律师协会关于此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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