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18-09-06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理解 |
信件内容: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请问该规定中是否包含律师以家属身份代理涉及律师家属的案件,换而言之,就是想咨询一下律师能否以家属名义代理自己家属的案件,该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
办理时间: | 2018-09-13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理解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以家属身份代理涉及律师家属的情形,但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该《行为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你也可以咨询省律师协会关于此条款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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