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强戒所 王朝光
《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以下称《意见》)是加强司法行政警察队伍建设、强化警察队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规范警察执法执纪,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戒毒机关监督力量之一的警务督察部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要努力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功夫,深刻查找自身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督察成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警务督察工作服务戒毒工作大局的切入点突破口,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牢固树立“三个观念”,深刻理解警务督察工作之目的意义
警务督察工作是服务戒毒中心工作的,警务督察的督促、防范、查纠、服务、保障等职能同等重要。在督察中,一要树立大局观念,改变以往督察工作只是督促、查纠的思想;二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把严肃查处警察违法违纪与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维护戒毒机关执法权威相结合,做到依法督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要树立服务观念,服务戒毒警察、以警为本,深入基层体察警情、了解警意,使广大警察乐意接受监督并支持理解督察工作,让警察意识到我们督察不只是管警察的警察,还是保护警察的警察,是抓队伍建设的队伍,更是服务队伍建设的队伍。四要通过对司法部《意见》的深入学习,切实明确警务督察是对警察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的专门组织机构,其主体是各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执纪活动的警察和其行为,形式是对警察执法、执纪各个环节中行为、程序的管理和监督,目的是减少或者杜绝履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各基层单位的警务督察工作,主要意义在于有效防止和减少警察履职过程中有意不为、任意妄为、胡乱作为等各种不良现象,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正确把握警务督察工作职责,不断赋予并充实警务督察工作新的内涵
根据司法部《意见》有关规定,警务督察的职责可以总结为4句话24个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督促查究,保障服务;防范制约,参谋协调。基层戒毒所警务督察机构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人警察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长效机制和作风养成,进一步加强基层人警察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从职责范围的划分可以看出,警务督察具有广泛的警务参与权,但主要是对警察的执法活动通过事前、事中的监督,有效发现、制止、纠正、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工作失误。目前,警务督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警容风纪、执行“禁令”、环境卫生、学习教育等层面上的督察,对各项警务活动实施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在执法执勤活动中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能及时发现、揭露和纠正,对执法权力运作过程中动态监督方面深层次督察少。因此,一要加大蹲点暗访工作力度,通过“沉下去”蹲点暗访等办法,了解戒毒日常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实情;以加强戒毒执法现场督察为重点,对执法中易发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检查和事后责任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偏差,有效预防、减少戒毒警察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发生,并将治标成果转化为治本措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要适时开展交叉督察,督察机构可尝试组织大队交叉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相互促进提高管理水平。三要坚持事先通知督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先向基层下发督察通知,对集中开展现场督察进行告知,促使基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同时,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检查,使基层广大警察时时刻刻感到督察就在身边,从而克服侥幸心理,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及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三、严格选配警务督察人员,努力打造高素质的警务督察队伍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个性修养,要熟悉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较为娴熟的综合协调能力。警务督察工作涉及戒毒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新的历史条件下戒毒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这对督察警察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督察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要转变教育培训观念,改变单纯追求学历、忽视素质教育、学习与实践结合不紧的状况;要大力加强实战技能培训,采取参加业务培训、外出参观学习、邀请专家授课、开展岗位练兵等形式,强化督察队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做好“传、帮、带”工作,适时组织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相互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提高督察业务知识水平,切实打造高素质的警务督察队伍。要认真扎实开展好各项警务督察活动,使警务督察工作在提高场所管理质量、确保场所安全、推动场所整体工作健康发展中显示出作用。
四、切实提升警务督察工作成效,不断加大基层警务督察工作力度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警务督察实施方案》,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既定的督察任务。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一般以警务督察小组的形式进行,组长由一名所级领导担任,成员为警务督察大队负责人以及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每次督察行动,先由警务督察组组长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的时间,在和警务督察负责人依照本单位《警务督察实施方案》拟定本次督察任务具体的重点目标和督察范围后,向督察组成员明确目标任务,督察组各成员结合各自分管的具体工作展开督察,发现问题分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现场纠正、勒令整改、予以制止等处理,并将现场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督察工作结束后,由督察组长对本次督察工作情况进行简单的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商讨,在正式书面文书上签字,宣布本次督察工作结束。并注重跟踪督察,对问题隐患“回头看”,坚持做到问题不整改到位不撒手,隐患不消除彻底不放松。此外,要加强对基层警务督察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所警务督察大队在对基层督察过程中可以带上基层有关人员,让所和队警察相互交流,改进所督察方法;指导帮助基层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定对策,尤其要针对基层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鼓励基层大胆改革,积极探索,提炼和概括工作中创造的新鲜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予以推广,促进基层工作有效落实。
五、注重完善警务督察机制,促使警务督察工作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是不断推进警务督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制定并完善《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目标考核,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和督察结果追究机制,将督察结果与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评先结合起来,与单位、个人奖励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相挂钩,调动被督察单位和警察参与督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构建齐抓共管工作网络。要树立“大督察”工作理念,按照所党委、机关科室、警务督察大队和基层队四个层次区分职责按职督察,及时召开联席会,警务督察部门将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分析研判调动业务部门参与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实现对场所警务执法活动全动员、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立体式督察,真正建立起以督察部门为核心,相关业务部门一体联动,覆盖面上高度融合、良性互动,功能上运转协调、指挥统一,职责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督察监督组织网络。三是要构建督导并举的运作模式。要把引导教育警察规范履职、科学执法作为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的落脚点,对现场督察发现的情节轻微现象予以记录备案,改变“查完就通报”的简单做法;加强跟踪回访,及时了解督察建议是否已被督察对象接受,促使“重防、常督、即改”良好局面的形成。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隐患问题多或经常反复发生问题单位,警务督察机构实施驻点督察。四要构建持续发力的监督体系。通过完善考评、追责和回访三项工作机制,弥补以往静态监督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缺陷,实现警务督察和跟踪整改动态化、立体式、全过程开展,并促使警察督察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运作。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陕西司法手机版
立法民之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1、2号楼
邮编:710043 投稿邮箱:sxsfnews@163.com
联系电话:政务公开电话 029-87293860 网站运维电话 029-8729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