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崔家沟监狱 邓涛 梁飒
监狱警务督察工作自开展以来,在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及监狱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高,新的形势赋予了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新的重要使命,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改进和提升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当前基层监狱警务督察工作运行现状,探讨在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好警务督察工作职能,使警务督察工作在监狱管理规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整合机关职能,形成“大督察”格局
目前,基层监狱机关内部各口以及相应职能科(处)室都承担着业务监督指导的职责,各部门分工权限模糊,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另一方面还存在监督“真空地带”,导致监督缺失。因此,建议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狱机关职责设置,将监督与其他业务工作剥离,由警务督察部门承担起监督各科工作的功能,形成专门统一的“大督察”内部执法监督机构。
二、提升督察效能,建立完善警务督察体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狱管理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保障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高效履行职责,需要建立起主动预防型的警务督察体制。主动预防型警务督察在体制建设上,一方面要主动预防,将监督 “关口”前移,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随警督察”的优势,对警务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事中跟踪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的预防机制,即在发现问题后,进行类型化处理,进行问题整合、对策整合,从中找出规律与症结,结合实际探索预防措施和治理途径,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意见。
三、注重协调关系,夯实警务督察工作基础
在开展警务督察活动时,很容易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乃至对立情绪。如何化解这种负面情绪,处理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关键。一是督察部门要利用开展日常现场督察、开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机会将督察职能宣传到位,消除敌对情绪和督察民警“找碴”、“挑刺”的形象;二是多与被督察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协调,以实际行动帮助其管理队伍、促进工作,使其变敌视为主动邀请我们去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通过他们教育警察善待督察,正确对待督察,从而自觉地接受督察。
四、完善法规体系,强化警务督察工作依据
监狱的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范畴内进行,因此,内部监督也只能在严密有序的法规制度框架下实施。目前监狱警务督察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现有的制度又过于笼统,对监督的途径、方式、达到的目的、监督不力的责任等问题规定得较少或过于简单,导致督察工作中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因此必须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程序,以保障高效、严格、公正执法,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健全督察机制,提升警务督察权威性
监督的关键,不在于机构是否庞大,而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如何。没有权威的监督,往往形成无效的监督。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分工,明确监督职责,加强联席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有权威的督察机制,同时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保障监督机制运行通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效能。应当将督察与考核紧密结合,将督察结果有效运用于考核,通过考核有力促进督察整改,形成督察——考核——整改的循环机制。
六、实现结果公开,提升督察工作透明性
当前全国监狱普遍强调狱务公开,而当前警务督察结果公开却相对滞后,不公开或者不能及时公开,使得干警对警务督察的认同度不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凡是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秘密,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切实增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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