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主要是对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落实工作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是促进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在实践中警务督察工作应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警务督察工作与其他业务检查的关系
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在隶属关系上都有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单位领导把本不属于警务督察部门的检查,也交由督察部门处理,各业务部门也把自己应该检查的工作推给督察部门,认为只要是检查,都由督察部门承担。这个问题的产生,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业务部门认为检查是得罪人的事,既然有督察机构,就把工作推出去,把督察部门当作“挡箭牌”。这些做法,弱化了业务部门的职责,不利于工作开展。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不能用督察机构的督察检查代替各业务部门的日常检查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安排、管理、检查要由业务部门承担,督察部门主要是履行宏观上的纠违职责。但督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检查要紧密配合,也要主动对监狱戒毒工作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与失误,做好宏观性的监督,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
二、正确处理三种督察方式的关系
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方式有日常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三种。日常督察由督察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以业务部门为主,对平时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检查,目地在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专项督察由督察机构组织进行,主要对监狱戒毒机关在某一阶段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督察检查,纠正和解决管理中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重点督察由督察机构会同监狱戒毒的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等部门,对监狱戒毒单位的现场管理、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和重点事件进行督察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于以上三种督察方式,要结合监狱戒毒工作的实际和现状灵活运用,并将督察业务渗透于监狱戒毒的整体工作中去,实现警务督察工作督导纠错和工作指导职能的全覆盖。
三、正确处理督察结果与业务管理的关系
警务督察工作的本质是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但在警务督察过程中,往往是由警务督察机构发整改通知,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处理。但就部门职能和业务分工来说,应该是警务督察机构就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与问题相关联的业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业务部门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抓好落实;对于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业务部门按制度和业务工作要求区分责任,拿出处理意见,整改处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只需向督察机构反馈一下结果就可以了,不必由督察机构对问题的整改处理过程全程跟踪。这样做既体现了督察机构负责发现问题、业务部门抓工作具体落实的不同责任,又体现了督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使督察所发现的问题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得以纠正,引起各方重视,实现督察与业务工作的合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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