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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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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2 11:08 来源:厅督察处 浏览数:

——省女强制隔离戒毒所 鄢德兴

  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警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强化民警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完成新时期戒毒工作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们按照司法部、省厅局的部署要求,在抓民警和职工队伍建设,特别是警务督察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感觉是工作力度不够,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结合目前警务督察工作的实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警务督察随机性与经常性的问题。目前的警务督察工作随机性较强,主要表现在临时性抽查,突击性检查,针对性重点检查等等。类似于这样的警务督察,确确实实能够督到一些日常警务工作中的真实情况和真实问题,对于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动和鞭策作用,但同时也不能排除类似督察的巧遇性,有些问题的确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碰”到了,被撞见了,而有些没有被碰到、撞到的问题往往不是没有,却很可能严重地存在着,只是一时的躲避了而已,这就不能够全面地督到问题,也就更不可能全面地纠察问题了。倘若能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并使之牢牢地贯穿于警务工作之始终,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督察,甚至不等某些问题出现,即将其督察于萌芽或孕育状态,那效果就会更好。   
  (二)关于警务督察表面性与深层性的问题。目前,有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似乎浮于面上的居多,如,当发现了某一单位的某一问题时才去督、去察,当听到了下面的反映或群众的呼声时,才去察、去督,当某些地方某些单位的某些问题充分暴露直至不可收场时,才去督而察之。这种情况暴露了我们督察工作中力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深层次性的督察力度相对乏力。在基层督察,往往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个别督察人员往往觉得督察工作是个惹人的事情,怕得罪人,每次督察不是躲着就是说有事不去。二是基层民警不能正确认识督察工作的意义,往往以为在给大家找毛病挑问题,鸡蛋里挑骨头、兄弟情分不给。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据我们了解,当前戒毒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对《人民警察法》、《警务督察工作条例》及有关戒毒民警的切身法规,只知有其一,不知有其二,问及法规的具体内容,更是张口结舌。可见,学习观念的淡化,知法守法思想意识的淡薄,是造成当前民警队伍中各种不良作风和不良现象的根本原因。所以,警务督察必须从民警思想深处的督察做起,当前要着重解决好大多数戒毒民警法治理论水平不高、自身法治知识匮乏、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要重视对民警的相关法规的灌输和引导督促他们进行相关的“补课”,察纠他们思想认识深处的问题,只有这样,督察工作才能兼标顾本,才不致于按倒葫芦浮起瓢,才能真的见实效、见长效。
  (三)关于警务督察对下与对上的问题。以往的督察实践似乎总给人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警务督察只是以上对下的工作。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给基层戒毒民警中造成了一种逆反的心理,因而对于各项督察工作采取了消极对抗、或是玩起了“捉迷藏”,有人称之为“老鼠戏猫”,一听到督察的风声我便收敛一时,督察者光临,我便装模作样一番,一等督察过后自然我行我素。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足以引起重视。有些身在机关的戒毒民警、甚至是个别领导干部,其自身不能严格要求,以其自身不正而要下面照法遵章,下面势必有令而不从。像这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基层的戒毒民警肯定要问,我们的督察哪里去了?倘若在深入做好对下督察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而也加大对机关和领导的督察力度,注重倾听基层民警的呼声,采取必要措施,使得督察对象人人平等,做到上下一致,互督互察,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公平公正,警务督察工作必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必将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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