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是监管场所内部重要的执法监督力量,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以场所安全稳定工作为中心,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紧密结合场所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
一是“防范性”督察。坚持警务督察的事前、事中跟进督导,根据全省监管场所工作的总体部署,预先制定督察方案,做到防范在先、关口前移。比如对服刑人员、强戒人员起床、就寝、就餐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时段进行定时督察;对就诊、购物等容易忽视的部位进行重点督察;对危化品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强化提醒引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随机性”督察。在日常督察工作中,根据情况,适时对民警规范着装、单警装备佩戴、业务知识、重要工作文件精神掌握等方面随机督察,既检验了基层单位对重要制度落实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情况,也助推了基层民警提升思想素质、提高工作质效的行动自觉。
三是“针对性”督察。围绕省厅重要工作部署和场所阶段性的重要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察。如在消防安全设施专项检查活动中,重点对活动内容、清查部位和环节等进行针对性督察,使每一项内容、每一个环节都依规落到了实处。
在实际督察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三个贴近(即贴近基层、贴近民警、贴近执法)、三个结合(即日常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常态化警务督察活动,维护场所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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