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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警务督察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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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6 08:08 来源:厅警务督察处 浏览数:

陕西省汉中监狱   任路遥  衡缨

  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主要是对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落实工作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是促进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保障。但警务督察是近几年才普遍开始重视的一项监督工作,在实践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就平时警务督察工作应正确把握和准确定位的几个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准确定位警务督察工作职能与职责
  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能,是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比较,警务督察应是一种宏观的检查指导,业务部门应是一种更加细致的、微观的检查管理(请注意:在用词上一个是指导、一个是管理)。但警务督察工作应与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相结合,相互促进,发挥作用。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是对上级和监狱戒毒机关发布的命令、规定以及其他监管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警察组织服刑戒毒人员学习、劳动、生活和会见等活动中依法管理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警察使用警械具和使用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情况,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监管安全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落实情况,服刑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养成及遵守行为规范情况,服刑戒毒人员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秩序及监舍内务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纠违监督。
  二、正确把握警务督察工作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检查的关系与区别
  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在隶属关系上都有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单位的领导,把不属于警务督察部门的检查,也交由督察部门处理,各业务部门也把自己应该检查的工作推给督察部门,认为只要是检查,都由督察部门承担,把督察机构看成“万金油”。这个问题的产生,一是认识问题,二是业务部门认为检查是得罪人的事,既然有督察机构,就把工作推出去,把督察部门当作“挡箭牌”。这些做法,弱化了业务部门的职责,使督察部门一家要管万家事,工作千头万绪、疲于应付,不利于工作开展。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不能用督察机构的督察检查代替各业务部门的日常检查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安排、管理、检查要由业务部门承担,督察部门只要履行好宏观上的纠违职责就行了,但督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检查要紧密配合,也要主动对监狱戒毒工作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与失误,做好宏观性的监督,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
  三、充分运用好警务督察工作的三种督察方式
  在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践中,常用的督察方式有:日常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由督察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以业务部门为主,对平时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检查,目地在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专项督察由督察机构组织进行,主要对监狱戒毒机关在某一阶段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督察检查,纠正和解决管理中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重点督察由督察机构会同监狱的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等部门,对监狱戒毒单位的现场管理、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和重点事件进行督察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于以上这三种督察方式,要结合监狱戒毒工作的实际和现状、上级机关工作要求、配合国家重大活动,灵活运用,要把这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将督察业务渗透于监狱戒毒的整体工作中去,实现警务督察工作督导纠错和工作指导职能的全覆盖。
  四、警务督察工作结果的处理要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警务督察工作的本质是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但在警务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在工作实际中,往往是由警务督察机构发整改通知,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处理。但就部门职能和业务分工来说,应该是警务督察机构就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与问题相关联的业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业务部门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抓好落实;对于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业务部门按制度和业务工作要求区分责任,拿出处理意见,整改处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只需向督察机构反馈一下结果就可以了,不必由督察机构对问题的整改处理过程全程跟踪。这样做既体现了督察机构负责发现问题、业务部门抓工作具体落实的不同责任,又是督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使督察所发现的问题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得以纠正,也能引起各方的重视,实现督察与业务工作的合力效应。
  五、警务督察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标准与方法的统一
  警务督察工作专业性强、政策性强,要由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熟悉监狱戒毒工作的同志来承担。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同、对政策尺度把握不同、督察方法运用不当,有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作用。如有督察人员在基层监区、大队检查时,对值班记录中值班人员姓名登记,要求值班人员每人逐一自己签字,对值班记录人一人做记录签名提出了批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值班记录台帐与上下班签到的关系,值班记录是可以指定一人做记录的,引起基层同志的争议;再如有些督察人员在服刑和戒毒人员管理现场,当着服刑戒毒人员的面,对值班警察搜身检查,影响人民警察在管理对象面前的形象和威严;还有一些督察人员在值班警察办公室随意打开警察抽屉、柜子,翻箱倒柜进行检查,也影响督察人员在人民警察中的形象和信誉。凡此种种,都应该引起我们督察人员的重视,我们在检查中要严格以制度规定为标准,注意检查的方式方法,既要发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作用,又要注意维护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和警务督察工作者自身的形象。
  以上是我们在警务督察实践中对发现问题的一些思考,也不一定完全正确。在今后的工作中,警务督察工作者要立足新起点、开创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充分发挥警务督察工作督导纠错的作用,服从和服务于监狱戒毒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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