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白河县冷水镇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0月12日,白河县司法局在县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杨某送交至白河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诈骗罪于5月11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白河县司法局多次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冷水镇司法所报到,但杨某以需要到上海治疗哮喘病以及常年在上海务工为由,要求把居住地变更到上海市静安区,并以在上海治疗疾病为由故意拖延不到冷水镇司法所报到。6月20日,白河县司法局致函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矫正中心联系相关事宜,经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矫正中心调查核实,杨某未在上海办理居住证,在上海也无稳定工作,不符合居住地变更条件。收到回函后,白河县司法局告知杨某并要求其到冷水镇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杨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冷水镇司法所报到,后经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冷水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并且拒绝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按时报到超过一个月以上。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白河县司法局认为其不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经白河县检察院核查批准后,白河县司法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经过这次对杨某的收监执行,向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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