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陕西省出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
【工作交流】
我省特殊人群帮扶工作成效显著
陕西省出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降低受援门槛,让法律援助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困难群众。这也是陕西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行动。
《实施意见》强调,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采取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值班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等形式,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要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要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群众就近法律咨询。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业务规范,细化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补贴发放等工作程序。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审判机关评价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全程监管。要严格实行办理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准入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鼓励执业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纠纷调解最佳效果。同时,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
《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在经费方面,省级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修订《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市、县(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优化司法业务经费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特别是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通过项目政策支持,将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纳入政府便民服务建设范畴,采取独立创建、依托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建等模式,力争3至5年全面建成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规范化服务窗口(服务大厅),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在机构队伍方面,各级政府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政府责任,根据本地实有人口数量、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责,配齐配强人员。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援助项目,通过设立公益岗位、招聘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大学生等法律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纳入综治考核内容。建立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地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把法律援助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细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
【工作交流】
我省特殊人群帮扶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以深化“特殊人群帮扶行动”为抓手,以安置帮教“三级衔接”和社区矫正“五化一保障”为切入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特殊人群帮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一、市级新航驿站全面投入使用。省司法厅多次与省综治办、省财政厅沟通协商,积极争取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落实,最终由省级财政按照50万元/个的标准对各地市安置帮教基地进行了经费补助。同时,各地市司法局也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基地硬件设施,及时解决基地在住宿、就餐、培训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基地真正发挥作用。2015年,省厅申请协调拨付10个地市新航驿站建设补贴经费500万元,目前已全部投入使用,保证了技能培训、“三无”人员临时安置等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截止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县(区)新航中途之家43个,企业认证基地134家,形成了以各地市新航中途之家为依托,社会企业为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网络格局。
二、重点人员三级衔接全面铺开。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与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刑满释放重点人员三级衔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实行网上信息核查和衔接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各地市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由监所将刑满释放重点人员送达市级安置帮教基地,完成协调督导和分流后,再由县(区)安置帮教基地负责衔接、救助和帮扶,实现了刑满释放人员“在监有人教、出监有人接、回归有业就、社会有人帮”的安置帮教模式,确保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同时,省厅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实行网上信息核查和衔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服刑人员的信息核实、释放信息互通、刑满释放人员接送、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资料库以及做好延伸帮教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监所全面实行网上核查和衔接。通过网上信息核查,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的身份资料,为有效衔接提供了便利条件,促使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后直接进入到安置帮教环节,减少了失管、脱管、漏管现象。今年以来,全省网上衔接刑满释放人员9968人,重新违法犯罪率降到历史最低。
三、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全面完成。2015年,省厅对特殊人群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省共拨付培训经费436万元,协调督促监狱、戒毒部门和各市司法局对14226名服刑、强戒、刑释解矫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紧紧围绕社会经济、企业用工的现实需要,根据学员自身特长、文化程度等,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认真组织培训。目前已有12910人取得了技能证书,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培训任务。
为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市司法局与当地人社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建立联合招聘制度,并利用职业介绍所、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机会。目前,全省已培训持证学员就业率达到97.6%。
来源: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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