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陕西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工作交流】
铜川市司法局多措并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工作动态】
陕西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近日,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标志着我省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破解律师执业“新、旧三难”问题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将更为充分。制定配套性规范,细化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陕西走在全国前列。
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陕西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多次征求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等政法部门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征询了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20多个单位意见,最终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印发执行。
《若干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保障措施,增加了律师进行民事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律师权利救济、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律师会见、阅卷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若干规定》明确,对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看守所不得限制和规定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监视、录音、录像,办案机关及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明确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律师仍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 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二是扩大了律师权利保障的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律师执业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知情的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身、财产、声誉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的相关权利除专属于刑事诉讼业务外,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其他诉讼业务以及调查取证等非诉业务。
三是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有关律师权利保障规定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若干规定》在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依法享有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知情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若干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律师法》有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如需调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或其他情况的,可向公安、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以及房产、车辆登记、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调查,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相关国家机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是明确了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具体程序。根据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在审理、执行阶段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并详细规定了具体程序。
六是健全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有关机关未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是建立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沟通,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若干规定》的制定出台,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制度保障作用,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好地发挥我省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职能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来源: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工作交流】
铜川市司法局多措并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近年来,铜川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充分发挥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坚持以深化创新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引领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取得明显效果
一是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责任。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述职评议制度。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上年度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执业报告。然后由本所律师依据主任的述职进行评议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职考核依据,对管理松懈、履职不到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予以诫勉谈话,对律师事务所予以暂缓考核。
二是严把律师执业准入关。铜川市律师协会将实习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纳入考核,坚持定期深入实习律师执业机构检查、核实实习律师参与实习情况,开展实习律师业务指导。
三是严格社会责任履行。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考核律师的一个重要内容,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法律援助等)外,还将律师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积极从事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例如律师进乡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律师以案释法、参与信访维稳、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扶贫救助等工作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四是严格执业纪律。将律师在执业期间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是否以社会律师的身份办理有偿案件作为考核内容,凡违反相关纪律、规范,一经发现或有当事人投诉,一律予以暂缓考核,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是严格社会监督。在考核过程中采取上门、发函和回访当事人的形式,充分征求政法和信访部门、法律顾问单位、一对一服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当事人等的意见建议,梳理归纳,及时反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限期整改。考核结束后,及时在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同时将执业律师名单送政法各部门,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接受监督。
六是严格考核检查。将年度考核检查工作作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区(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考核程序、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好属地所考核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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