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陕西省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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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近日,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动员组织全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意见》指出,要积极培育承接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程序规定,公开择优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意见》提出,要动员组织社会多方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要鼓励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工作者招聘录用、职业评价、绩效考核、薪酬保障、表彰奖励等制度,支持社会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开展服务,不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二要积极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各地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构。进一步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志愿者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要积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工作,能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行为动向和日常表现的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综治及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大数据的信息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基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指引、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五要鼓励社会公司、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助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总结推广依托职业学校、工业产业园、农业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协助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做法,着力构建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的特殊人群社会帮扶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要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各地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依法依规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
《意见》强调,要完善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标准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机制办法。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职能,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主动推动,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社区矫正服务事项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实施购买服务。各级综治组织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及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发挥好协调指导考评督促的作用,为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深化平安陕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据厅社区矫正管理处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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