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追赶超越目标 破解六项行动难题
——省司法厅召开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
2月14日,省司法厅在西安召开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部署了2017年追赶超越工作任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乌永陶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志强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1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及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以“追赶超越”为遵循,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服务大局,补齐短板,全面发力,纵深推进,“六项行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一是监所管理规范行动和特殊人群帮扶行动得到提升,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二是法润三秦行动得到提升,推动了法治陕西建设;三是法律服务惠民行动得到提升,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四是人民调解和谐行动得到提升,助推了平安陕西建设;五是队伍建设强基行动得到提升,增强了组织和人才保障;六是狠抓四项重点工作,影响和制约工作发展的难题得到破解。
会议指出,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追赶超越”“五个扎实”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省委全会、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服务全省大局,建设法治陕西”为主线,以“西部一流、全国先进”为目标,奋力实现“六项行动”突破发展,着力抓好五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使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会议强调,2017年要实现“六项行动”新的超越。一要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监所管理规范行动和特殊人群帮扶行动中求突破。要狠抓监管安全,深化教育改造,注重戒毒管理,严格规范执法,依托科技支撑,优化管理帮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二要坚持做法治文化建设主力军,在法润三秦行动中求突破。要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普法成效。三要坚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服务惠民行动中求突破。要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升级服务质量,突出体系建设,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司改水平。四要坚持做社会和谐生力军,在人民调解和谐行动中求突破。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打牢司法所根基。五要坚持做“三项机制”践行者,在队伍建设强基行动中求突破。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改善队伍结构,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完善管理考核,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
会议强调,今年要重点在“五项工作”上狠下功夫,实现新跨越。一是加快监所布局调整,二是强势推进“七五”普法,三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五是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
会议要求,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把“追赶超越”作为最重要的中心和大局,坚持以“六项行动”突破年为抓手,以“五项重点工作”为支撑,凝聚共识,精心谋划,统筹方法,提振精气神,奋力“追赶超越”,切实履行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砥砺奋进、锐意创新,不断开创陕西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会议还通报了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表彰了优秀单位;签订2017年目标任务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播放了厅直单位和各市(区)司法局2016年亮点工作短片;听取了各市(区)司法局2017年追赶超越思路举措汇报及对省厅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司法厅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局长;省监狱管理局(益秦集团公司)、省戒毒管理局机关正处以上领导干部;省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汉唐公证处主任;厅政治(警务)部副主任、省委普法办副主任和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各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企业厂长,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参加了会议。
(据厅法制宣传处信息整理)
【工作动态】
我省出台《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有关强制执行公证与执行的《联合通知》基础上,《指导意见》对借款合同进行了细化,规定为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增加了赊欠物品的债权文书、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等内容,将原有还款(协议)的规定,明确为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指导意见》对债务人就债权文书中的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问题上,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大量出现“核实难”的问题。《指导意见》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确立了约定核实优先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明确为按照公证机构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进行有效回复的,不影响签发执行证书。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核实难”问题。
《指导意见》针对《联合通知》规定较为原则,公证机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公证机构强制执行公证办证质量参差不齐,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处理程序及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效力债权文书的法院管辖、受理、执行、裁定、复议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0条所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情形作了详细具体解读,对部分不予执行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统一了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判标准。
《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公证机构审查要求和标准。对“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民间借贷利息、罚息、违约金总和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主债务、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解决了司法实践不统一的难题。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和联席会议制度,以确保《指导意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加强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公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改革深入发展,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理,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公证在解决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以及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据厅律师公证管理处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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