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陕西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我省199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工作交流】
在创新中求发展 在探索中求突破
——陕西省“五突破”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工作动态】
陕西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研究解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通知》指出,陕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协调解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副省长杜航伟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唐少鹏和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档案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等26个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通知》确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通知》要求,省司法厅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据厅法律援助工作处信息整理)
2016年我省199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已顺利完成,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经地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复审、司法部审定,共有1990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为我省法治工作队伍选拔和储备了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
一是初审严格规范。各市司法局按照《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认真落实集中受理、集体审核的工作规定和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学历等材料原件进行认真查验,严把初审关。
二是复审扎实细致。省厅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审核工作指导。审核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初审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重点核查信息不一致、疑难学历、放宽政策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三是审核认定高效。参加司法部集中审核办证会议,审核报告内容详实、准确无误,审核材料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审核工作人员加班加点,高效快捷完成了审核工作任务,为通过审核的1990人制作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下一步,各设区市司法局将组织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宣誓仪式并颁发证书。
(据厅教育培训处信息整理)
【工作交流】
在创新中求发展 在探索中求突破
——陕西省“五突破”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近年来,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全省大局,建设法治陕西”这个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人民调解和谐行动”为抓手,以创新促发展、以探索求突破,依法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法治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重点在五个方面力求新突破。
一、在组织建设上力求新突破
一是着力推动人民调解“双建”工作。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明确人民调解管理主体,切实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点,陕西省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协会、在县(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人民调解“双建”工作),着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机制。2015年,在6个市、县(区)分别进行了试点先行,2016在全省推行,力争三年实现全覆盖。目前,全省共建人民调解协会21个,县(区)调解委员会72个,覆盖面达67%,不断拓宽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是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紧密结合社会矛盾纠纷形势需要和镇村机构改革及城市社区建设,坚持突出抓好镇(街)、村(居)调委会建设,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向区域性、行业性和社会各个领域延伸,逐步形成了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特色调解室为延伸,与综治、公安、法院、信访相衔接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省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1037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580个,村(居)调委会28253个,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及其它调委会1204个,基本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
三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和“三评”创建活动,有力促进各地规范化调委会创建工作,有效提高全省基层调委会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目前,全省98%以上的乡镇(街道)调委会达到了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六落实”“六统一”标准。
二、在工作机制上力求新突破
积极探索形成人民调解工作“358”模式,在西安市灞桥区召开全省现场推进会,有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推进县(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抓好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各地推进县(区)人民调解协会和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覆盖面。
二是强化人民调解与五部门的衔接联动。不断创新“三调联动”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综治、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衔接联动,明确各自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在此基础上,全省各地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新机制,拓展新领域,解决新问题,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作了大量探索和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及良好效果。积极探索出“五步工作法”“五位一体”“人民调解回音壁”“两所联调”等工作机制和“网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域毗邻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在村(居)、社区设立专职调委会主任,以及设立“个人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好经验和好做法,有力推动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发展。
三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县(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县(区)在医疗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土地流转等8个热点矛盾纠纷易发的重点领域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落实调解工作经费,有效化解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将没有单独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全部纳入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着力解决调解组织不明、相互推诿扯皮、纠纷化解不力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达到718个,同比增长197个,人民调解窗口同比增加53%。
三、在队伍建设上力求新突破
一是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法治化建设。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职责要求、补贴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并列入省政府立法项目。《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省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是狠抓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8月底,在渭南市召开了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渭南市临渭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做法。各地按照《人民调解法》、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实施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
三是创新人民调解员培训方式方法。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机制。按照“实际、实用、实践”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结合调解工作实际,认真设计培训内容,及时提供各类调解所需专业知识,以解析实践典型案件为重点,丰富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调解技能。通过协调安排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庭审、调解和推荐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形式,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和处置能力,促使专职调解员从“专职”到“专家”的转变,真正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另外,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以老带新培养模式。重点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突出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达到培训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采取省上集中培训与深入基层轮训相结合的办法,3 年来培训人民调解员12万余名,有力提升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在保障能力上力求新突破
在新近颁发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中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予以明确,解决了长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办法》还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认真协调落实三项经费,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县(区)已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市县采取“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在职能发挥上力求新突破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加大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力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在每年“春节”、全国全省“两会”以及其它社会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等特殊敏感时段,集中力量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千所万人抓化解,力促三秦大和谐”行动、“走基层、抓化解、促和谐”司法为民百日专项活动和“法律服务进万村、推进法治到基层”等专项活动,在调解一大批矛盾纠纷的同时,化解了一大批重点疑难积案。2016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32505余件,调解成功127858件,成功率为96.5%。防止群体性上访1786件,涉及群众2368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79件,涉及群众1299人,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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