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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司法要情2016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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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2 15:01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数:

【工作动态】

我省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陕西省颁布《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工作交流】

省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积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动态】

【编者按】人民调解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也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为把中央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规章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近日,我省出台《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成为目前全国第一个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必将对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省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陕西省颁布《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2016年11月28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长胡和平于12月23日签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省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办法》主要有以下七大亮点:

  第一,《办法》出台的形式和规格起点高。我省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员的概念、选任、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职责要求、补贴待遇和考核奖惩,列入省政府立法项目,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这是目前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第二,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得到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办法》对选任条件、聘任办法和选聘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应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成年公民。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通过推选和聘任的方式产生,任职3年。三是人民调解员选取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得到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协会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实行分类登记、动态管理,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人民法院。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人民调解协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履行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工作考核等职责,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解决了以往人民调解员无具体组织管理的问题。

  第四,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职责得到明确。《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种类、责任部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规定年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培训本辖区人民调解员。鼓励人民调解协会发挥行业专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民调解日常培训工作。

  第五,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并严格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人身安全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人民调解协会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依法维护其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政策。

  第六,人民调解员经费补贴标准得到明确。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各级调解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发放方式,可采取固定方式定额发放,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一是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标准。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最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即: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

  第七,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得到规范。《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考核实施主体,可以每年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协会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员,政府可以给予资金奖励。《办法》还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行为作了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四种不规范行为,并对违反行为规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据厅基层工作指导处信息整理)

【工作交流】

省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 积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省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勇创新、敢担当、争一流”的工作理念,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和各类中小企业全面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办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办理法律事务222517件次,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追赶超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对接,全方位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在总结前3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法律服务团组织了专业对口、综合服务能力强的200余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为总投资逾18139亿元的182个续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87个新开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法律服务团全年共为1233个省、市、县(区)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32840件次,开展法制宣传及培训3567场次,制定、修改、审查各类合同18830份,参与谈判3284次,提出合理化建议7317条,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4767起,化解矛盾纠纷和提供其他法律服务3412次,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担任西安地铁法律顾问,2016年,弘业所为西安地铁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00余件次,审查各类合同130余份,制定合同模版10余份,对《地铁沿线物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26项规章管理制度提出110余条法律意见,代理和处理了12起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10余次,为西安地铁快速平稳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是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分团工作,切实为全省中小企业做好法律服务。2016年,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分团律师共为全省6002个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63685件次,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22550份,出具法律意见书10726份,提供合理化建议9071条,提供改制、融资、入股和专利服务1614次,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3771件次,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3336场次,调解矛盾纠纷和提供其他法律服务1317件次,提高了中小企业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预防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为我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为担任法律顾问的30余家中小企业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00余件次,起草、审查、修改合同500余份,完善管理等制度100余项,开展知识培训和法律讲座20余场,参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40余起,参与仲裁委案件仲裁30余件次,代理诉讼案件120余件,参与非诉讼案件调解150多起,促进了中小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是积极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全力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全省广大顾问律师积极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法治陕西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年来,共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人民政府(含乡镇街办等)1575家提供法律咨询11517件次,开展法治宣传及培训1524场次,为1902份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文书、1323件行政决策、1589次行使行政职权、1084件行政监督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办理诉讼和非诉案件760件次,协助化解矛盾纠纷和办理其他法律服务939件次。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3家省直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全年为上述单位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40余份,参与10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论证工作,参与近100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代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50余件,审查各类合同80余份,开展法治培训10余场次,为省级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是深化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律服务团办公室工作。省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西安国际港务区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不断强化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为港务区的顺利建设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港务区管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区内各单位、企业和周边群众的热烈欢迎。全年为港务区管委会、区内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800余人次,举办法治培训会12场次,起草、修改、审核、会签合同、法律文件2100份,办理公证1900余件,参与处理上访、接访问题700多起,为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上最大国际中转枢纽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服务保障。

(据厅律师公证管理处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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