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强化经费保障 创新工作机制
洋县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实现“两升三降”预期目标
【工作动态】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级贫困县和信访大县的洋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我省《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全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作用的认识,强化经费保障,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了“两升三降”的预期目标,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平安建设先进县,走出一条人民调解专职化新路。现予以刊发,请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强化经费保障 创新工作机制
洋县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实现“两升三降”预期目标
近年来,洋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2017年省政府出台《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以来,县委、县政府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全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93号省长令,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在全省率先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洋县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筑牢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实现了“两升三降”预期目标,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平安建设先进县。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洋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大事亲自抓,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县、镇(办)、村(社区)三级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组织和专业调委会组织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组织安排全县调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执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统一规范调委会工作,对全体人民调解员配发工作证、调解徽和调解胸牌,全县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跨上新台阶。
(二)化解矛盾,普法先行。县委、县政府提出“化解信访和矛盾纠纷要实行法治宣传教育先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跟进”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夯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采取形式多样的普法方式,大力推行“菜单式”普法,不断丰富化解矛盾纠纷的形式和载体,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法、用人民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教育群众,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筑牢防线,创新机制。以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筑牢“第一道防线”,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水平,上台阶。在坚持“有纠纷找司法”、“双五”工作机制、“三调联动”机制、人民调解回音壁等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基础上,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研判、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总结推广磨子桥镇民情报告制度和黄安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制”工作法(即村组干部例会制、矛盾纠纷预判制、多方联动联调制、公开评议调处制、领导包案责任制),切实运用“专群结合、以人为本”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基本方法,真正实现“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收到良好成效,被各级主流媒体报道。
(四)夯实基础,强化保障。为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在省政府出台《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后,县政府经过精心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出台《洋县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解聘、培训、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报酬、考核、奖惩等方面制定了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办法,特别是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按照村(居)、社区人数,每年补贴6000—10000元,其中40%为定额补贴,60%为绩效补贴。县财政保障244万元,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问题,同时,配套制定《洋县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待遇报酬与工作绩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二、取得的成效
(一)人民调解组织初具规模。2018年以来,全县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11个,其中镇办调委会18个,村(居)、社区调委会304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869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人民调解员达478人,兼职391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专职化达55%,同比提高20%。
(二)倡导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菜单式”普法一改往日传统的“我宣传什么你听什么”宣传方法,转变为“你需要什么我讲什么”的互动式普法。洋县将76部常用法律法规分类归纳,明确各执法部门、普法责任宣传任务,大幅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逐渐形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闹访、缠访、群访事件明显减少。
(三)人民调解机制作用日益重要。充分发挥综治、法院、公安、信访、司法五部门协调联动作用,夯实“三调联动”基础,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工作“被动”为“主动”,2018年全县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338件,比2017年矛盾纠纷减少7.8%,调解成功率提高3.2%;全县刑事发案同比下降48%,治安案件同比下降20%,公众安全感达94.48%,同比上升1.01%,信访总量同比下降10.34%,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平安建设先进县,两个《办法》实施以来的作用和效能正逐步显现出来。
三、几点启示
(一)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上承担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创新理念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牢固树立抓人民调解工作就是抓社会和谐稳定、抓民生改善的理念,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发挥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优势。人民调解根基在基层,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可以更好地发挥事先预防与化解功能。洋县探索建立的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使调解者能够保持其中立性的身份参与到调解中来,而不是靠以前的村两委干部身份开展调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更具有公正公平性。因此,要继续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稳定和保持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注意把退休干部、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要汇聚各方资源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工作,更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与保障。在矛盾纠纷激化的前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密切了党群关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为人民调解工作“输氧”,尤其要注意解决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自筹资金不足、“以案定补”落实不到位和专职调解员报酬低的问题。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和行业,还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基金和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据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提供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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