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同时,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至被移出名单之日。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记者: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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