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和其它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改革中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所创立的,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陕西省作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祥地之一,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在实现群众自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目前全省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2078个,人民调解员127624人。近五年来,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纠纷15万余件,年平均制止群体性械斗1000起,年平均防止民转刑案件1400多件,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践中,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和促进。今年初 ,陕西省人大将《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列入2006年的立法规划,省司法厅积极主动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十余次,广泛征求县区人大、政府、政法部门和人民调解员、村民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根据调研情况集中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句反复进行修改,最终获得人大会议顺利通过。
该《条例》的通过为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创建平安陕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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