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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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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22 10:04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浏览数: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部署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8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的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行业行风建设,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重要职能和作用。

二、主要任务

加强司法鉴定行风建设,要以自我教育、自我整改、自我提高为主,健全制度规范,严格内部管理,维护执业秩序,集中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窗口建设,切实纠正不依法诚信执业、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执业行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能力建设、诚信建设和制度建设,树立诚信规范、客观公正、执业为民的社会形象。

三、方法、步骤和内容

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要与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将专项活动与正常业务开展相结合,通过设计具体的活动载体把行风建设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学习教育、自查自改(2014年3月至5月底)。省厅和各地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进行活动部署,组织学习传达《通知》精神,按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通过学习使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各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机构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以及案卷文书、收费标准和内部质量、档案、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改。组织开展文明窗口建设,落实司法鉴定执业信息八个公开(即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建立健全鉴定咨询、受理审查、投诉处理等专门接待和服务评价机制,完善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并将以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整改落实(2014年6月至7月底)。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自查和整改,采用明察与暗访、互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机构进行整改,对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期限届满仍不合格的,将暂停机构业务开展或延缓登录下一年的司法鉴定名册。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教育一批,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3、认真总结、规范提高(2014年8月至9月10日)。各机构于8月底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各市司法局于9月10日前汇总情况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在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成因,以便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管理,持续推进司法鉴定依法阳光执业、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提高对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发挥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专项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2、做好督查,务求取得实效。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督促检查。各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3、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执业监管,健全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质量评估、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执业监管常态化、标准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切实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维护良好的执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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