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属各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使我省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做好原鉴定标准与新《损伤标准》的衔接,正确适用鉴定标准,现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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