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司通〔2016〕126号
各设区市、杨凌区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电力等类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复函》(陕价费函〔2016〕93号),电力、司法会计、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类未列入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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