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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政务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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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1 08:08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数:

  一、征集立法意见并及时回复。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项目不少于两次征求群众意见,依据上位法,对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待立法项目办结后,对群众意见及时回复;办理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群众投诉。根据群众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单位了解情况,按时向司法部报送处理意见。(监督电话:029-87292594)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接收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照2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的规定,依法办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自觉接受国务院监督,执行国务院最终裁决决定。(监督电话:029-87294703)

  三、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和意见建议。(监督电话:029-87293061)

  四、贯彻执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完成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及换届审核、信息变更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等工作。(监督电话:029-87294742)

  五、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督电话:029-87293961)

  六、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准入考试及相关投诉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及时受理、办理、答复。(监督电话:029-87293917)

  七、按照《公证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证机构设置的审批、公证员任命的审批转报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名册并公告。(监督电话:029-87290054)

  八、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跨省调转。按照司法部关于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设区市司法局集中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监督电话:029-8729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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