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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换届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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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5 20:09 来源: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浏览数:

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精神,为推进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二批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40名,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的案件。

二、选任范围

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面向省直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在陕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陕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西安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居民。

三、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五、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依法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回避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一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陕西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邮编:710000),以邮戳时间为准;或者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指定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公示

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省司法厅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省属主要媒体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陕西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029-87291815029-87290210

   箱:sxssftcjfzc@163.com

 

陕西省司法厅

2020915


 

  附件1:人民监督员推荐表.doc

  附件2:人民监督员自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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