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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检查评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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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06 15:11 来源:陕西法律援助网 浏览数:

  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制定出台《陕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估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加强质量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省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质量检查评估,设区市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二次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县(区)级适时进行自查与评估。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采取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或庭审旁听、向公检法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等8种方式,主要对受理审批环节、案件办理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检查。受理审批环节主要是对案件范围、案件管辖、申请材料、审批手续等进行检查。在案件办理环节中,刑事案件主要对承办人员是否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公检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义务,是否拟好辩护(代理)意见以及辩护(代理)意见是否正确,承办人员有无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进行检查。民事行政案件主要对承办人员是否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帮助受援人做好起诉或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按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人民法院;是否做好阅卷、调查取证、拟定代理词、按时出庭等工作进行检查。非诉讼案件主要检查承办人员是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活动,对活动的经过及结果是否有记录等。在案件归档环节,明确了卷宗应包含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审批表和指派通知书等17种法律文书。

  为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办法》规定,成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或大专院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小组,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分配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中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质量“查、评、促”活动,对2011年至2013年全省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查,并组织专家评选一批典型案例,对优秀案例的承办人员和组织单位进行表彰,在相关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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