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近日,陕西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二是增加和细化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将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支出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将翻译费、受援人败诉案件无力缴纳的仲裁费和鉴定费、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的值班律师和咨询接待人员的补助等费用列入了办案实际支出。三是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在本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由300-700元提高至800-1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由500-900元提高至1000-1200元;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由500-1200元提高至800-15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由700-1300元提高至1200-1600元;对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发办案补助费。同时,《办法》还对跨省办案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补贴发放作出了规定,明确特别重大、复杂或特殊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实行实报实销。四是严格经费监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专用账户,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明确了五类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的情形;对于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从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中支付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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