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升窗口服务能力,陕西省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场所设施、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设、业务管理等方面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
《标准》要求,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必须设在临街一层、便于人员往来的地方。设区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县(市、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窗口要有明显指示标识,设置无障碍通道,合理划分等待、咨询、受理、心理疏导等功能区域,配备计算机并实现互联网接入,配备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
《标准》明确,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应达到3名以上,其中至少一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服务窗口应当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分工明确,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应熟悉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较强业务能力,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标准》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具有处理法律援助申请、解答法律咨询等五项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建立法律咨询、申请受理和案件办理服务评价机制,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服务测评情况定期通报。
为确保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陕西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就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摆上议事日程,统筹予以推进。要把窗口创建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结合,与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相结合,利用各地正在推进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加大创建工作力度。省司法厅在法律援助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达标单位,统一授予“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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