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相关规定,陕西省司法厅多措并举,不断规范全省司法鉴定行业收费行为。
一、贯彻执行2009年《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细化管理举措
2009年9月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收费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2012年我省物价局和司法厅联合发文转发了《收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一是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标准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二是对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结合实际制定;三是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在参照《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行最高限价不超过10万元的规定。
通过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权益,也减少了不合理收费现象,对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因地制宜,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收费新标准
(一)新标准的具体规定。今年5月份在司法部鉴定局的指导下,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疑难、复杂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二是对三大类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委托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四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标准的宣传情况。新的收费标准制定下发以后,省厅采取了以下宣传措施:一是在6月份召开了全省各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邀请省物价局有关部门对新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确保对新标准的正确理解,为后面正确的贯彻执行打好基础。二是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一次新标准的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扩大了影响面,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要求各机构在办公场所制作统一的牌匾,对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为了全面了解掌握现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今年8月下旬,在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厅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全省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主要从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收费标准公示和执行情况,司法鉴定收费减免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收费票据出具情况等4个方面进行的。从检查的情况看,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都能够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收费整体情况比较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机构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了现场批评警示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剖析目前司法鉴定行业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不够全面。目前的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仅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类的没有具体参考标准,实践中执行起来问题很多,也容易产生纠纷和投诉。建议上级部门能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对比较成熟的鉴定执业类别或者社会需求比较大的鉴定类别(比如会计类、建筑工程类),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协调统筹推进制定收费标准的参考价或基准价,以更好的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二)差旅费、出庭费、误工补贴等费用虽有规定,但过于笼统。由于收费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往往容易和当事人产生纠纷,实践中更多的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愿出庭或者找种种理由拒绝出庭等现象的发生,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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