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行政处罚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今年4月以来,我们在全系统认真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经形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具体内容及原则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处罚项目和执法依据,经审定,目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涉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劳教等业务,其中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处罚项目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
按照教育和处罚并重、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原则,我们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3个方面的内容,共12条行政处罚项目依据立法原意进行逐项细化、量化,合理设置处罚种类和幅度。将违法行为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违法行为阶次,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裁量阶次,然后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制度建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定通过,并已正式下发全系统执行,我们将在省厅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细化的处罚条款,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本标准,也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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