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管,改善司法鉴定的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全省依法治理中应有的作用,从10月中旬开始,省司法厅配合人大内司委,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联合调研检查。
省厅为配合做好《条例》的调研检查工作,去年12月初向省人大内司委专题汇报,并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得到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经研究列入今年人大内司委的工作要点。4月份省厅又按要求汇报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主要是开展工作取得实效、存在问题和建议。10月中旬,省厅主动与人大联系,参加省人大召集的贯彻落实《条例》调研检查座谈会,全面汇报了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贯彻落实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制定了调研检查方案。决定由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省司法厅配合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于10月下旬对西安地区的省高院、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和西安交大、西北政法、陕西信远、铭建等省属机构进行检查,第二批于11月初对汉中市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和汉航、同心等市属机构进行检查。
按照实施方案,省人大内司委鬲向前主任、薛引娥副主任亲自带队,省厅田萍副厅长、郑军奇副巡视员陪同,法制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密切配合,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针对各部门工作实际明确重点,突出主要问题,征询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归纳。通过对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的调研检查,主要摸清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上。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法律、法规对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调研检查,有关办案机关还存在搞“册中册”或“册外册”的做法,在司法鉴定委托中只使用自己以文件形式或在有关报刊媒体公告的名册里的机构等问题。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上。《条例》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制度”。以及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精神,我省已对检察、安全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了备案。其他如公安、物价、质监、文物等部门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应尽快纳入备案,完善其主体资质,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上。依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资质、质量评估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制度等,完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测评和认证认可工作;完善省司法行政部门与省级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司法鉴定有关信息,合力解决相关问题,研究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司法鉴定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上。按照《条例》和司法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制定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针对各个执业类别、专业特点和司法鉴定实践需要,每年初制定出教育培训安排,按时分班次认真落实司法鉴定人每年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任务,要求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司法鉴定管理处供稿)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陕西司法手机版
立法民之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1、2号楼
邮编:710043 投稿邮箱:sxsfnews@163.com
联系电话:政务公开电话 029-87293860 网站运维电话 029-8729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