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切实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职业操守和执业行为。
《规范》首先客观界定了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注重品德和职业修养,服务热情,语言文明,廉洁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法律援助人员职业形象;应当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受援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范》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纪律。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疏怠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应当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和效率,损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职业形象;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不得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不得为报纸、杂志和网站等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法律援助个案提供便利条件。
《规范》共21条1462个字。《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进一步教育引导我省法律援助人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提升案件办理能力,自觉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更好的实现扶助贫弱、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厅法律援助工作处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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