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至29日,李书民副厅长、刘俊昌助理巡视员带领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同志,深入渭南、商洛市有关县区检查、调研法律援助工作。
李副厅长一行先后听取了渭南、商洛市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检查了法律援助办公设施、各项制度、接待来访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向有关人员了解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审查批准、指派程序及质量监督等相关问题,并就部分县区提出的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机构选配专业人员等问题,与当地政府领导交换了意见。
李副厅长认为,渭南市、商洛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财政保障十分困难、法律援助工作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勇于实践,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责任,依法为政府排忧解难,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做了大量工作,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指出,当前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抓住机遇,争取法律援助工作上新台阶。李书民同志指出,为贫弱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直接关系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探索、认真研究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把中央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贯彻到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中,抓住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财政鼎力支持的有利时机,把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要落实好法律援助机构服务规范,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悉心听取群众心声,耐心解答法律咨询,依法疏导化解群体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使法律援助机构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法律咨询的接待站,社会矛盾的调处站,化解冲突的疏导站,法律知识的宣传站,努力营造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安定祥和、各行业和谐团结、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李书民同志指出,去年省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完成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标准、经济困难标准、办案补助标准的制定工作,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使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要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级各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援助规范,认真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受理、审查、指派、质量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及流程规则,确保法律援助机构规范运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要加大力度,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李书民同志指出,法律援助与社会法律服务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无偿性。要坚持不收费的规定和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的要求。要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要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大办案量,抓好司法部有关《规范与质量检查》的落实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要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扶贫性、救灾性、救济性,严格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管理,特别是中央补助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专款,不得挪用、挤占,把有限的资源真正用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尽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李副厅长最后强调,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努力解决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多办案、办好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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