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民工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新阶段全省农民工工作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书民在大会上作了发言,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李书民副厅长的发言予以刊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为农民工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书民
省司法厅副厅长
同志们:
省政府召开这次全省农民工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开创我省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司法厅作为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按照吴登昌副省长的讲话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农民工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建“平安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和省政府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全省“五五”普法启动,明确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作为五大普法重点对象之一,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并开展了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调研活动。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帮助,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483件。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为农民工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农村和工地,采取送法下乡、送法上门、送法进工地、展示法律图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宣传与农民工生产生活及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宣传主题活动,抓好法律进乡村、进工地等“六进”活动,使广大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觉学法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组织农民工自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法制教育的配套措施。特别要落实好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切实调动和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定期研究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政策,协调解决矛盾。
二、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 , 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积极参与农民工工作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 , 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 , 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 , 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 , 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 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 ,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 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 , 要加强管理 , 跟踪指导 , 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 , 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聘用农民工的企业或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有农民工的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 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 出具法律意见 , 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特别要帮助企业或业主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 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 , 根据实际情况 , 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各级公证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相关款项中划拨。
三、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9号),省人大也安排近期对《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别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 , 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 , 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 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 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要加强日常管理 , 严格值班制度 , 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 , 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 ; 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 , 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 。要建立绿色通道 , 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 , 要简化程序 , 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 ;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 , 不得推诿 ; 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 ,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 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 , 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 , 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 , 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 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同时,对农民工因讨要工资或工伤索赔案件,一律不审察经济困难条件、一律给予法律援助。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 , 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 , 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 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 ,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 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要争取社会支持 , 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 ,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 鼓励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 , 定期对本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 , 并及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 , 为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做好农民工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我们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把为农民工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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