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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与省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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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5 11:02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浏览数:

  为了加强基层建设,使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和社会团体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近日,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衔接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应仅就调解协议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审理,而不再涉及当事人之间在协议之前的实体争议。”

  《规定》要求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先行调解。对于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在立案前可以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主要选择,建议当事人先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同意法院建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应向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开具建议调解处理通知书。有关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应受理调解,并将调处结果回馈人民法院。

  《规定》要求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对已受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或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进行调解,也可临时聘用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进调解或具备特定专业经验、特定社会经验的公民、特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的人在法官主持下参与调解。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撤诉或经法官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和其他人员参与调解案件的范围,即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人民调解员和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涉及身份关系、权属关系,合同效力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法院以外人员调解的案件”之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人员协助调解案件。

  《规定》还要求建立指导人民调解例会制度、“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和基层干部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制度和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反馈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对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衔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厅基层工作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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