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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法治网 | 国务院新规为罚款划定红线严禁逐利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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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10: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浏览数:

记者从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据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意见》在制定的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具体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划了一条红线。

二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三是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举一反三,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即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四是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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