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为数以万计的弱势群众实施了援助,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稳定。但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仍然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薄弱面,有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解决。
一是知晓率低。农村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大、人数多,但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宣传工作不够等原因,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明显偏低,70%以上符合受援条件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事项。
二是大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经费支持,现有的经费主要用于为找上门的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上。
三是基层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经济相对落后,贫困人口数量大,加之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贫困领导忙于应付扶贫、救灾等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看病、子女上学等问题,而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援助的地位相对靠后。
四是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水平相对落后。受经济状况、交通、通讯、人才资源等因素的制约,越是偏僻、贫困的地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大,而法律援助的整体工作能力却相对越弱,在思想认识、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办案质量、制度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明显差距。
五是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数额过低,门槛过高。我省经济困难标准依照《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从2001年9月起“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这个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农村许多家庭困难的群众经济困难标准很难确认,而是超过这一标准的情况仍然特别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普遍。实践中,造成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时,随意性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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