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规定,公证机构考核内容为上年度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以及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公证员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执业纪律、工作效能、办证质量、业务研究等方面,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实施办法》规定,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机构负责本单位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根据公证员的大会述职和履职、述职,民主测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实施办法》要求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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