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关规定,近日,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坚持党政领导“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监督约束、责任追究与激励保障并重;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党纪、党规、政策规定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第一责任保稳定”的意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厅党组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各项部署,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地、本单位维稳工作的责任。党政“一把手”作为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稳工作的重大部署,结合实际亲自研究部署每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维稳工作具体责任人,必须当好参谋和助手,对本单位维稳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根据本单位维稳工作总体部署,对所分管部门维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实施意见》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绩效,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同责任人政绩考核和提升使用挂钩,同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次挂钩,同责任人奖惩挂钩。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受到上级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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