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服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现就我省2008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册》编制、公告的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未经登记编入《名册》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二、《名册》编制、公告的步骤。
《名册》编制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各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名册》编制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厅,省属司法鉴定机构可直接向省厅申报,省司法厅对申报《名册》编制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编入《名册》公告。《名册》编制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三、《名册》编制、公告需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一份(见附表,可登录省司法厅网站查找下载)。
2、通过能力验证、计量认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认可、检测机构认可或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统一采用A4纸规格,一式两套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发送到省厅电子邮箱(sftjdc@126.com)。
四、《名册》编制、公告的费用。
本次《名册》编制制作和公告费用由省厅负责,在2008年度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中支出(协会会费收缴安排另行通知)。
五、《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要求。
1、认真做好《名册》编制、公告初审工作。各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名册》编制的初审和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名册》编制、公告申报制度。各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凡在2008年3月31日前未申报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视作自动放弃编入《名册》。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暂不纳入名册编制公告范围。对于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纳入名册编制公告范围。
3、认真填报司法鉴定基础信息库数据。各地、各机构要按照(陕司鉴[2008]2号)通知要求和《名册》编制的规定,认真填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及时办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变更登记手续,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认真落实责任制。《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且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名册》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以《名册》编制公告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增强鉴定能力,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联系人:梁鹏、张海洋
电话(传真):029-87293916
电子邮箱:sftjdc@126.com
附件:《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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