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业务经费包括: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办案费和其它费用。
《实施意见》分四类划定了全省基层司法行政经费分类保障标准。第一类保障标准,对吴起县、志丹县、神木县、安塞县等17个县区保障标准制定为30000元以上/人·年。第二类保障标准,对灞桥区、延长县、榆阳区、黄陵县等4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20000—25000元/人·年。第三类保障标准:对定边县、长安区、宜君县、商南县等37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15000—20000元/人·年。第四类保障标准,对千阳县、清涧县、勉县、绥德县等49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10000—15000元/人·年。
在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方面,对司法所实行按人与按所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方式。设在城市街道的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7万元;镇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5万元;乡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3万元。 以上标准均从2008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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