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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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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5 14:02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浏览数:

  最近,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关于积极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抗震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紧急通知》积极担负起为广大受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责任,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要求受灾严重的汉中、宝鸡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克服困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正常运作。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新设立的临时办公地址,设法确保咨询电话畅通;二是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准确地解答受灾群众的法律咨询;三是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迅速安排、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四是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认真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将受灾群众有关公证、房产、保险、继承、收养、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五是加大为灾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六是对受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一律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由法律援助机记录具体情况,直接转入案件实质审查。对于受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完备的,应当即作出法律援助决定,迅速安排、指派律师办理;对于缺少证明材料或请求事项证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人员,尽可能地帮助快速补充、完善,材料一旦完善,当即做出法律援助决定;对于特殊事项,先安排律师办理,后补办有关手续,减少中间环节;七是对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员、受援群众三方直接联系,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快速传递信息,快速起诉,快速办理,争取尽早结案,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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